(2010)甬慈执民字第3578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宁波金凤焊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沈其均、魏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金凤焊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沈其均,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57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金凤焊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兴陆村。法定代表人:章德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其均,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魏莉,女,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商初字第832号宁波金凤焊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其均、魏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8084.18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57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礼(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