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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崔井标与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井标,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933号原告:崔井标。委托代理人:沈蓉。被告:宋超。委托代理人:顾国富,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林胜,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井标与被告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井标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井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22元,减半收取826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郑 斌代理审判员 倪 春人民陪审员 方帧顺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艳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