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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裁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有限公司,袁×&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7号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卢××。被申请人袁××,女。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0年10月12日做出的深福劳仲案字(2010)第701号仲裁裁决。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负担(多收人民币200元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王 晋 海代理审判员 梁   波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连亮(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