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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民二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金宝与被告西安国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省安康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宝,西安国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省安康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二初字第144号原告陈金宝,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国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湖景家十字玉龙办公楼五层。法定代表人罗俸国,总经理。被告陕西省安康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大桥南路30号。法定代表人张根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宝与被告西安国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省安康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西安国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支付下欠租金为由,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616.5元,其余616.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相 帆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俊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