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阜民一终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继光因赡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继光,刘谔,刘文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阜民一终字第00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继光,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谔,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华,女上诉人刘继光因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0)泉民一初字第01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刘继光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继光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继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继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芳代理审判员 孙 颖代理审判员 王来斌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