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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齐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潘兴珍与绍兴县长三角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齐民初字第3号原告:潘兴珍。被告:绍兴县长三角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安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兴珍诉被告绍兴县长三角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兴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潘兴珍负担。审判员  钱舟琳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陈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