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洛南法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邵文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文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洛南法刑初字第00015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文佳,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2010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0]第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文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邵文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邵文佳驾驶中型专项业务车行至S307省道66km+500米处,与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王某当场死亡。经洛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邵文佳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邵文佳赔偿被害人王某家属各种经济损失40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122警情综合表、户籍证明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人李某1、李某2、李某3等人证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领条、被告人邵文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文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文佳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文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夜江虎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