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商终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少萍与杨永林、麻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永林,麻丽丽,张少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1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永林。上诉人(原审被告):麻丽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少萍。委托代理人:徐方明,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永林、麻丽丽因与被上诉人张少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嘉县人民法院(2010)温永碧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永林、麻丽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永林、麻丽丽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为188元,由上诉人杨永林、麻丽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陈久松审 判 员 叶雅丽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 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