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淳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民初字第529号原告:王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谊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