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聊东执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伟丽、滕荣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丽,滕荣明,刘志浩,聊城市东方中学,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聊东执字第1292号申请执行人刘伟丽,女,198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滕荣明,男,1974年6月14日生,农民,临清市刘垓子镇孔集村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刘志浩,男,1972年7月20日生,汉族,干部,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方中学,住所地聊城市海源路*号。法定代表人赵一涛,校长。被执行人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住所地聊城市湖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邢文革,局长。申请执行人刘伟丽与被执行人滕荣明、刘志浩、聊城市东方中学、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出具的(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刘伟丽申请,本院于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刘志浩、聊城市东方中学、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滕荣明下落不明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敬斌执行员 杜庆堂执行员 白 玮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