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一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起良与被告杨起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起良;杨起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昌民一初字第00111号 原告杨起良,男。 被告杨起柏,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起良与被告杨起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起良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杨起良负担。 审判员 陈哲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佟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