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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建冈民初字第0029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姚洪萍与被告邓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冈民初字第0029号原告:姚洪萍。委托代理人:唐余颂,男,建湖县草堰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洪萍与被告邓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洪萍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洪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洪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洪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文祥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馨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