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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赵某某、斯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867号原告:杨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斯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为与被告赵某某、被告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发现新的证据线索,需要相应的取证时间为由,申请本案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徐土钍审判员  黄伟松审判员  陈鑫耿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