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赵某某、斯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867号原告:杨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斯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为与被告赵某某、被告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发现新的证据线索,需要相应的取证时间为由,申请本案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徐土钍审判员 黄伟松审判员 陈鑫耿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