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金辖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金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金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辖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上诉人金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52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只是涉案《加工合同》的证明人,并非签订人。如果本案已由承揽合同转化为欠款纠纷,则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浙江省义乌市,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圣香审 判 员 丁予兴审 判 员 刘建国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