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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辖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金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金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辖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上诉人金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52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只是涉案《加工合同》的证明人,并非签订人。如果本案已由承揽合同转化为欠款纠纷,则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浙江省义乌市,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圣香审 判 员 丁予兴审 判 员 刘建国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