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齐法执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丽与徐连和、张淑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丽;徐连和;张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66号原告:王丽,女,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徐连和(曾用名徐连合)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张淑玲,女,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王丽诉徐连和、张淑玲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王丽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徐连和、张淑玲的车辆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淑玲名下所有的在山东齐河县农村合作银行中心分理处的存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