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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5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孙正勇与宜宾市南溪区柏木砖厂、马世勋、黄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正勇,宜宾市南溪区柏木砖厂,马世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孙正勇,男,生于1975年12月13日,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柏木砖厂,组织机构代码:39976233X。法定代表人黄惠。被执行人马世勋,男,生于1957年3月18日,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川1525执384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柏木砖厂装载机一台,2015年5月5日,本院作出(2015)宜高民保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柏木砖厂金字牌制砖机一台,金字牌笼筛机一台,金字牌粉碎机一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柏木砖厂装载机一台、金字牌制砖机一台,金字牌笼筛机一台,金字牌粉碎机一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强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银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