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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催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嵊州市心海物资经营部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嵊州市心海物资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催字第164号申请人嵊州市心海物资经营部,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环城南路113号。负责人:金芹钗,该经营部业主。申请人嵊州市心海物资经营部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1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EA/0101716444的中国建设银行慈溪市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8月6日、出票金额4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蓝宝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通长江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慈溪市支行、背书人南通长江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嵊州市心海物资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君亚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