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湖德新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湖德新商初字第1号原告宋某某。被告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新良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顾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