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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湖德新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湖德新商初字第1号原告宋某某。被告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新良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顾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