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三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079号原告尹某某,男,1965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曾用名刘某),女,1965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凤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某诉称,因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口角打仗,现已分居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复印件三份,均欲证明原、被告及子女身份的基本情况。2、结婚证两份,欲证明原、被告于1988年9月16日进行结婚登记。3、昌图县前双井子镇甘井子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经常口角打仗,感情已破裂。原、被告之子尹明明出庭作证,证明父母因感情不和时常口角打仗,于2010年初开始分居至今。以上证据及证人所作的证实,经本院审查认为,其来源、形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并于1989年11月10日生育一子尹明明,现已独立生活,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打仗,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于2010年2月开始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夫妻感情不和,常因生活琐事口角打仗,现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家庭财产无法查清,本案不予审理。原、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凤才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婧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