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香民一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声冠与哈尔滨太子乳品工业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声冠,哈尔滨太子乳品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香民一初字第81号原告李声冠,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理人李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0011,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王名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129,系原告母亲。被告哈尔滨太子乳品工业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太庆立。委托代理人盖益明,系被告××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声冠诉被告哈尔滨太子乳品工业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詹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