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侯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黑州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杨黑州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495号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春迟。委托代理人张锋,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黑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黑州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佳梅代理审判员 郭 静人民陪审员 曾 英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兰 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