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上海飞蕾科技有限公司诉富士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飞蕾科技有限公司;富士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7号原告上海飞蕾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路**。被告富士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注册,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日京路****N部位div>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飞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士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56,826,724.7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富士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6,826,724.7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清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代理审判员 任明艳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金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