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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汕市区法民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易洪波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新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易洪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新港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汕市区法民二初字第1号原告易洪波,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信利集团第二宿舍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住所:汕尾市四马路中段。负责人:林绍生,行长。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新港支行。住所:汕尾市区文明南路109号。负责人:曾向朝,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洪波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新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洪波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洪波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洪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易洪波负担。审判长  曾丽华审判员  吕宏辉审判员  黄世伦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建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