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蒲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水河汪某某,郑召武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汪水河汪某某,男,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东杨乡洞耳村六组5号,农民。被告郑召武郑某某,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东杨乡洞耳村七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水河汪某某诉被告郑召武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水河汪某某于2011年1月17日以已经与被告郑召武郑某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水河汪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水河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汪水河汪某某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