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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辖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乙与林甲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甲,林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辖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乙。上诉人林甲为与被上诉人林乙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民初字第29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主张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性质上应属于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系父子关系,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揭阳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讼的中国小商品国际商贸城f3-16187号商位在浙江省义乌市,该商位的转让、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均需在义乌办理,合同履行地在义乌,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圣香审 判 员 丁予兴审 判 员 刘建国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