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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湛麻法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吕某某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吕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湛麻法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彭某某。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吕某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1年1月17日以其二个儿子年纪太小,尚未能自理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其二个儿子年纪小,尚未能自理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审判长  简丽娟审判员  尤昌高审判员  苏秦乔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