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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银喜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银喜,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5号原告:刘银喜。委托代理人:罗杨华,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镇建设东路262号。法定代表人:郑宏舫,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银喜与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银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83元,减半收取1041.50元,由原告刘银喜负担。审判员  翁羽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