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玉龙、李玉树、李玉萍、李玉栋、李玉娟、李玉良、李小琼与李晓梅、江正超共同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龙,李玉树,李玉萍,李玉栋,李玉娟,李玉良,李小琼,李晓梅,江正超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54号原告李玉龙,男,194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府。原告李玉树,男,194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李玉龙,男,194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李玉萍,女,194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玉龙,男,194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李玉栋,男,195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玉龙,男,194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李玉娟,女,195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李玉龙,男,194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李玉良,男,195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玉龙,男,194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李小琼,女,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玉龙,男,194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李晓梅,女,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周俊,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江正超,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周俊,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龙、李玉树、李玉萍、李玉栋、李玉娟、李玉良、李小琼与被告李晓梅、江正超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龙、李玉树、李玉萍、李玉栋、李玉娟、李玉良、李小琼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龙、李玉树、李玉萍、李玉栋、李玉娟、李玉良、李小琼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龙、李玉树、李玉萍、李玉栋、李玉娟、李玉良、李小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龙、李玉树、李玉萍、李玉栋、李玉娟、李玉良、李小琼承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