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刑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孙洪迪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迪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64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洪迪,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罗央芬,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洪迪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0年12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洪迪及辩护人罗央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0年6月,被告人孙洪迪为他人做网络赌球代理,提供赌球帐号给鲁某、张某、邵某、卢某,通过www.bc080.com网站参与赌球,并从中负责上下家资金结算,累计接受投注额人民币100余万元,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洪迪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帮助他人以网络赌球形式开设赌场,接受赌博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孙洪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孙洪迪辩解,其没有为他人做网络赌球代理;其只是因为张某等人的要求,从其认识的一个外地人处拿了几个帐号和密码给他们;其无权上网浏览,进行管理。因为赌球的上下家之间要结算,所以其从中帮忙送过钱,得到香烟等好处,折合人民币大约12000元。辩护人罗央芬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洪迪犯开设赌场罪的定性无异议,其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洪迪为网站代理,证据不足;被告人孙洪迪只是帮助上家向下家提供帐号,帮助上下家结算资金,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洪迪愿意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孙洪迪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始,被告人孙洪迪先后从一外地人处拿来www.bc080.com网站上的帐号和密码给张某、鲁某,张某将部分帐号和密码提供给邵某、卢某。后张某、鲁某、邵某、卢某通过登录www.bc080.com网站参与赌球,进行投注,至2010年10月止,累计投注额为人民币100余万元。被告人孙洪迪从中帮助进行资金结算,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鲁某证言笔录,证实:大约在2009年年底,其在慈溪市浒山街道天九街街口的A8酒吧遇到孙洪迪。他问其有没有在赌球,其回答没有赌。他说给其一个帐号玩玩,其说好的。后来,孙洪迪通过短信发了一个帐号和密码给其,帐号为dmm9889,其开始赌球,一直到2010年5月为止。其一般都是在星期一与孙洪迪结帐,如果输赢额少于2000元,就推到��一个星期的星期一结帐,合计结帐数十次,其合计输掉人民币七八千元。2.证人张某证言笔录,证实:自2009年5月开始,其从孙洪迪处拿来帐号和密码,通过bc080.com这个网址参与赌球,与其一起参与赌球的还有邵某、卢某,他们两个赌球的帐号和密码都是其提供的。其一共要了四个帐号,dmm9116、dmm9117、dmm9118、dmm9119,其把其中几个帐号分给邵某和卢某。邵某、卢某与其结帐,其与孙洪迪结帐,其从中没有抽取费用。其每星期一与孙洪迪结算,地点一般在中央大厦的咖啡馆楼下,孙洪迪自己与其结算只有几次,大多数都是孙洪迪派人与其结算的。其个人累计投注额至少有20万元,输了3万元。3.证人卢某证言笔录,证实:2010年1月始,其从张某处拿来赌球的帐号和密码,开始赌球,赌球的帐号为dmm9117,到4月或5月结束。其每星期一与张某结一次帐,总���注额为人民币5万元左右,其合计输了1万多元。4.证人邵某证言笔录,证实:2009年5月开始,其通过张某获得了赌球的帐号和密码,其使用的帐号有dmm9118、dmm9117、dmm9119,累计投注额已说不清楚。2010年5月9日至今,投注额有人民币85万元左右。其把赌资给张某,让他带到住在中央大厦的“宏迪”处去结算,每星期一去结算一次。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鲁某、张某对被告人孙洪迪进行了辨认。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孙洪迪处扣押了ASUS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包1只、移动电话机2部、3G天翼上网卡一个等物。7.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通过搜索被扣押的笔记本电脑的上网记录,发现此电脑多次登录https://183.182.77.183等赌博网站进行浏览、查询、设置等操作,代理商帐号dmm98×××12下有会员帐号dmm2200、dmm9116、dmm9117、dmm9118、dmm9119、dmm9889、dmm9997、dmm9998。8.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孙洪迪的经过。9.预缴款凭证,证实:被告人孙洪迪已预缴违法所得等款项人民币24000元。10.被告人孙洪迪的身份证明。11.被告人孙洪迪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因为张某要赌球帐号,其就从一个认识的外地人处拿来帐号给他,后来张某说他的朋友也要赌球,其就又陆续拿来四五个帐号给他。另外,其还在A8酒吧认识了一个人(指鲁某),也拿了一个帐号给他。赌球的网站网址是bc080.com。其与张某等人每星期一在汉爵酒店或者中央大厦结帐,如果输赢不大就推到下星期一,后其将钱拿给上家,或者将上家的钱拿给下家。如果上家赢的话,他会给其几百元钱,平均每月有一二千元,共计一万二千元肯定多的。公安机关所���押的电脑是上家的,其以前在汉爵大酒店接触过这台电脑。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洪迪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帮助他人以网络赌球的形式开设赌场,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洪迪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罗央芬相关辩护意见及其它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洪迪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孙洪迪犯罪工具移动电话机二部,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洪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3日起至2011年2月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孙洪迪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犯罪工具移动电话机二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益平人民陪审员 杨法弟人民陪审员 华丽萍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