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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芝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与烟台瑞鹏商贸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烟台瑞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116号原告: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南区凤歧路3811号。法定代表人:孙建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庆泉、张松,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烟台瑞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电厂东路67号。法定代表人:周厚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2011年1月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瑞鹏商贸有限公司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月17日以被告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曹慧敏审 判 员  张岱松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