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保字第57、59、60-2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崔宗阳、张风荣、邵绪海与山东省禹城市晨曦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李桂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宗阳,张风荣,邵绪海,山东省禹城市晨曦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禹城市洪磊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李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57、59、60-2号原告:崔宗阳,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原告:张风荣、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原告:邵绪海,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山东省禹城市晨曦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被告:禹城市洪磊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李桂英,女,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崔宗阳、张风荣、邵绪海诉山东省禹城市晨曦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李桂英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崔宗阳、张风荣、邵绪海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东省禹城市晨曦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李桂英、禹城市洪磊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山东省禹城市晨曦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二、查封禹城市洪磊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