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椒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椒商初字第98号原告:周某。被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 杜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周某起诉称:被告李某某分别于2006年10月1日、2007年10月16日向原告周某借款30000元、27000元,合计57000元,并由被告李某某出具借条两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李某某未付借款。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某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共同归还原告借款5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减少)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共同归还原告借款4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周某为证实其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人口信息表两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证明书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借条两份,证明被告李某某分别于2006年10月1日、2007年10月16日向原告周某借款30000元、27000元,合计57000元的事实。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在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的同时已一并向两被告送达。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故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据此,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6年10月1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周某借款50000元。被告李某某陆续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剩余30000元由被告李某某补打借条一份,落款时间为2006年10月1日。2007年10月16日,被告李某某再次向原告周某借款30000元,后归还3000元,剩余27000元由被告李某某补打借条一份,落款时间为2007年10月16日。双方对两笔借款均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2007年10月16日之后,被告李某某又陆续归还借款12000元,余款45000元至今未付。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时,与被告王某某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被告李某某经原告催讨,未归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时与被告王某某系夫妻关系,两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李某某与原告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本案欠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周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已减半),由被告李某某、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代理审判员杜鹃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王竞垭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