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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海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媛、某某、黄某等68人与被申请人海宁市××动感风××酒与海宁市××动感风××酒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媛、某某,海宁市××动感风××酒吧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海保字第2号申请人:黄媛、某某。代表人:黄某。代表人:顾某某。代表人:李某某。被申请人:海宁市××动感风××酒吧。住所地:海宁市××路××号。经营者:季某某。申请人黄某等68人与被申请人海宁市××动感风××酒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向海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价值303340.5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海宁市××动感风××酒吧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姚建明审判员  杨锡康审判员  冯去英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