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象西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西民初字第10号原告:张某,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现住象山县。被告:陈某,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以现在起诉离婚不方便为由,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海波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