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百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谢君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百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谢君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40号原告:宁波百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14000014633)。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横河路22号5幢507室。法定代表人:李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卓孟斐,浙江天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君飞(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7504146484),女,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百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君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君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百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百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9元,减半收取6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