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商终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郑龙晓与吴建琴、陈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建琴,郑龙晓,陈国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1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建琴。委托代理人:周建,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龙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生。委托代理人:胡立明,乐清市乐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蒋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建琴因与被上诉人郑龙晓、陈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建琴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吴建琴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同时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建琴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为3050元,由上诉人吴建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陈久松审 判 员 叶雅丽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 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