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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航运,肖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158号原告王某某,男,1956年7月29日生。被告刘航运,男,1965年7月7日生。被告肖伟,男,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蔚志强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