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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明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郁道亮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道亮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明刑初字第0002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郁道亮,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明光市。2010年12月6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控在案,2011年1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0〕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道亮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郁道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在2010年10月17日7时许,被告人郁道亮无证驾驶旋耕机为同村村民郁道礼耕地。在农机作业期间,郁道礼上前为旋耕机插销子时被旋耕机当场绞死。经明光市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站认定:被告人郁道亮对郁道礼的死亡负有重大和直接责任。经明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郁道礼系开放性颅脑损伤及闭合性胸腹部损伤致死。案发后,被告人郁道亮与被害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共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郁道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郁某1、郁某2等人证言、农机事故成因分析、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郁道亮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郁道亮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与被害方已达成和解,并取得对方谅解,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郁道亮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克燕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