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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刑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陶用伟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用伟,陶余楷,何修其,徐元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7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用伟,别名陶伟,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筠连县。200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9月因盗窃被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3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同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陶余楷,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珙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何修其,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珙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徐元海,小名海军,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珙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同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用伟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陶余楷、何修其犯盗窃罪,被告人徐元海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勋文、被告人陶用伟、陶余楷、何修其、徐元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劫事实2010年4月10日7时许,被告人陶用伟至慈溪市横河镇宜青桥村前应路口,用装有木桩的布袋敲击步行至此的被害人王某的头部,欲抢走王某的一只皮包。因王某不放手,被告人陶用伟将其拉倒在地后拖行了一米左右,终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机(无法估价)、身份证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陶用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价格认证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盗窃、非法侵入住宅事实2010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陶用伟、陶余楷、何修其、徐元海单独或结伙至慈溪市横河镇梅园村、东畈村、龙泉村、孙家境村等地实施盗窃,其中被告人陶用伟作案11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1356元,被告人陶余楷作案4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7697元,被告人何修其作案7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086元,被告人徐元海作案1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28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0年6月24日,被告人陶余楷、何修其至慈溪市横河镇梅园村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撬门进入张某的宿舍,窃得清华同方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579元)。2.2010年7月26日下午,被告人何修其至慈溪市横河镇东畈村爱字地某号,撬门进入孙某1家,窃得组装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737元)。3.2010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陶用伟、何修其至慈溪市横河镇龙泉村新庄西区某号,撬门进入徐某1家,窃得组装台式电脑1台(无法估价)。4.2010年8月1日上午,被告人陶用伟、陶余楷、徐元海至慈溪市横河镇东畈村漕头某号,撬门进入翁某家中,窃得联想牌台式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280元)。5.2010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陶用伟至慈溪市横河镇梅园村沙河头某号,撬门进入黄某家,窃得软盒中华香烟1包、冬虫夏草香烟1包、索尼相机1部(合计价值人民币695元)。6.2010年8月4日上午,被告人陶用伟、何修其至慈溪市横河镇东畈村爱字地某号,撬门进入孙某2家,窃得组装电脑1台(无法估价)。7.2010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陶用伟、何修其至慈溪市横河镇龙泉村新庄东区某号,撬门进入徐某2家中,窃得电脑主机1台(价值人民币1501元)。8.2010年8月7日上午,被告人陶用伟、何修其至慈溪市横河镇伍梅村柏山路某弄某号,撬门进入陈某的租房,窃得金龙鱼食用油1瓶(无法估价)。9.2010年8月7日上午,被告人陶用伟、何修其至慈溪市横河镇东畈村万石桥某号,撬门进入王某的租房,窃得先锋牌冷风机1台(价值人民币269元)。10.2010年8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陶用伟至慈溪市横河镇孙家境村忠烈公弄某号,撬门进入谢某家,窃得人民币200余元及玉挂件若干(无法估价)。11.2010年8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陶用伟、陶余楷至慈溪市横河镇东畈村漕头某号,撬门进入齐某家,窃得组装台式电脑1台、软盒、硬盒中华香烟各1包、美金10元、柬埔寨币10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802元)。12.2010年8月13日,被告人陶用伟至慈溪市横河镇东畈村朝西屋某号,撬门进入徐某3家,窃得组装台式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573元)。13.2010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陶用伟、陶余楷至慈溪市横河镇孙家境村洞桥头某号,撬门进入胡某家,窃得组装台式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03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陶用伟、陶余楷、何修其、徐元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失主张某、孙某1、徐某1、翁某、黄某、孙某2、徐某2、陈某、王某、谢某、齐某、徐某3、胡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价格认证报告书、手印鉴定书、被告人陶用伟的前科材料、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陶用伟、陶余楷、何修其、徐元海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用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陶用伟、陶余楷、何修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元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侵入公民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陶用伟在庭审中供认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五起主要盗窃犯罪事实,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对该起盗窃事实作了就低认定的指控,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陶用伟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陶用伟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陶用伟、陶余楷、何修其、徐元海均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陶用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陶余楷、何修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徐元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用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陶余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1年11月1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何修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1年11月1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被告人徐元海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0日起至2011年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金  藕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