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舟岱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赵志龙与蔡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龙,蔡世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岱商初字第50号原告赵志龙。委托代理人刘壮伦。被告蔡世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龙诉被告蔡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龙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志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赵志龙负担。审 判 员 钟芳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