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侯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法律出版社与被告杨黑州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律出版社,杨黑州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330号原告法律出版社。法定代表人黄闽。委托代理人张锋,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春杨。被告杨黑州。本院在审理法律出版社与被告杨黑州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律出版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法律出版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法律出版社负担。审 判 长 李佳梅代理审判员 郭 静人民陪审员 曾 英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兰 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