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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法律出版社与被告杨黑州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律出版社,杨黑州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330号原告法律出版社。法定代表人黄闽。委托代理人张锋,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春杨。被告杨黑州。本院在审理法律出版社与被告杨黑州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律出版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法律出版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法律出版社负担。审 判 长  李佳梅代理审判员  郭 静人民陪审员  曾 英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兰 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