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垃圾清运站诉被告王艳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垃圾清运站;王艳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100号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垃圾清运站,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负责人王中斌,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郝大明、周照,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齐,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垃圾清运站诉被告王艳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垃圾清运站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垃圾清运站撤回起诉。诉讼费1028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14元。审判员 姚恒球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博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