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汉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宏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汉武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市宏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何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汉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宏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0166-4法定代表人:叶朝民,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何汉武,男,生于1969年6月13日。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的(2010)汉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何汉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支付原告货款46791.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70元及执行费662元,以上合计48423.60元,若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承担迟延履行利息(从2010年9月30日起至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何汉武已全部履行了法律义务,申请人的权利得到法律保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0)汉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66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崔 岩审判员 : 胡 翔审判员 : 姚 军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善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