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刑二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孙棋武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棋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刑二终字第44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棋武,绰号“老三”,农民。2003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9年1月22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5月28日止;2009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棋武犯有盗窃罪一案,于2010年10月13日作出(2010)雁刑初字第0029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棋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1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孙棋武乘朋友周某在西安市西影路98号绿灯行汽车装饰美容养护店洗车之机,盗走放在店内木柜上的车钥匙,将客户师某停放于店外辅道准备清洗的陕A×××××白色“欧蓝德”牌汽车盗走并更换车牌。经西安市雁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3万元。2009年12月18日,孙棋武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发还给失主。上述事实,有失主师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经过、证人周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孙棋武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棋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棋武在假释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应当撤销假释,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棋武的假释裁定;(二)被告人孙棋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连同原犯盗窃罪尚未执行的二年四个月又六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本院予以确认:1、失主师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09年12月3日,他将其公司牌号为陕A×××××号的白色“欧蓝德”牌小型越野车放于西安市西影路98号绿灯行洗车行清洗,12月5日早上去取车时发现车辆被盗,车钥匙也不见了。1、抓获经过材料证明,上诉人孙棋武于2009年12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3、证人周某(跟上诉人孙棋武在西安市长安区大兆乡合伙经营一家白灰厂)的证言证明,2009年12月4日下午,孙棋武给他打电话要求接其去白灰厂,他便驾驶自己的牌号为陕A×××××的汽车来到观音庙,将孙棋武和另外两个人(一个陕西三原人和一位不知名的男子)接上。之后,他开车顺便来到西安市西影路绿灯行洗车行清洗。洗完车后,车开到附近一超市门口时,孙棋武说其有事便下车走了。他看见孙棋武下车前手里拿着一把车钥匙,孙棋武说是刚才捡来的。他开车拉着那个三原人和那不知名的男子走了一会儿,那三原人给孙棋武打了个电话,孙棋武让他去白灰厂。他到白灰厂后,看见厂里停了一辆白色三菱标志的越野车,孙棋武当时在房子里,他想这辆车可能是孙棋武偷来的。12月13日或14日,他还在周至县张某(曾跟孙棋武一起在崔家沟监狱服刑)经营的淘沙厂见过这辆越野车。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车主将陕A×××××车开到他洗车行门口的马路辅道上准备清洗,12月5日车主来取车时,发现车辆被盗,车主留下的车钥匙也不见了。5、证人孔某(证人张某之妻)的证言证明,陕A×××××放于其店内清洗,12月5日车主来取车时,发现车辆被盗,车钥匙也不见了。2009年12月4日,曾有一辆尾号为882的银灰色捷达车来店里清洗,当时车上有四名男子,其中三名男子曾坐在店内大厅。该捷达车的车主在车洗完后还在洗车行买了一个灰色羊毛方向盘把套。6、侦查机关从绿灯行洗车行提取的营业记录一份证明,2009年12月4日,尾号为882的捷达车曾到该店内清洗。7、陕西金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材料证明,牌号为陕A×××××的车系该公司的车辆。8、西安万兴购物广场西影路店的监控录像证明,2009年12月4日16时51分,一名男子将停放在路上的一辆汽车盗走,而该男子是从距被盗车辆东70米处的一辆白色小轿车上下来的。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证人周某辨认出,牌号为陕A×××××的捷达汽车系其父亲周某购买的;2009年12月4日,他曾驾驶该车来到西安市西影路绿灯行洗车行清洗,并购买了一个灰色羊毛方向盘把套;监控录像中的偷车男子系孙棋武。上诉人孙棋武指认,案发当日,他曾乘坐牌号为陕A×××××的汽车来到绿灯行洗车行,该洗车行大厅木柜子处系其盗窃车钥匙的地方,万兴超市门前系其盗车的地点,西安市长安区三兆村十字路西约100米处系其卸车牌的地点,西安市雁引路藏獒基地附近系其丟弃车牌的地点,西安市长安区大兆乡一村子白灰厂系其藏匿赃车的地点。失主师某、证人张某、孔某均辨认出了被盗车辆。证人孔某辨认出,牌号为陕A×××××号的汽车来车行清洗过,侦查机关提供的第一组照片中的4号(周某)、第二组照片中的8号(孙棋武)是案发当日来洗车行洗车的人。10、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条及被盗车辆照片证明,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于2Q09年12月18日从上诉人孙棋武处扣押白色“三菱”标志越野车一辆(前牌照陕A×××××、无后牌照)、带遥控器的钥匙一把,失主师某现已将该车领回。11、西安市雁塔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欧蓝德”牌BJ6450M2M型小型普通客车价值人民币13万元。12、上诉人孙棋武的前科材料证明,2003年7月17日,上诉人孙棋武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05年12月30日被裁定减刑二年,2008年12月29日被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2009年1月22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5月28日止。13、上诉人孙棋武供认,2009年12月4日下午,他给周某打电话相约到建材城买材料,周某开车到观音庙将他和两名工人(一个姓朱的三原人、一个姓奥的富平人,此二人的个人情况不详)接上。之后,周某将车先开到绿灯行洗车行清洗,他见洗车行内一桌子上放了很多车钥匙,便趁别人不注意时偷拿了一把带遥控器的车钥匙来到门外,他将遥控器按了一下,看到那辆白色“三菱”越野车亮了一下,他就想把那辆车偷走。他对周某说自己有事让其先走。在三兆村口。他将车牌拆了,车开到雁引路藏獒基地附近时,他将车牌扔掉了。晚上,他将那车开到了大兆石灰厂,将车停在了隐蔽处。第二天,他将车停在周至县终南镇梁村他的沙场。12月17日,他又将车开回了大兆。现在车上悬挂的陕A×××××号车牌是他在游戏厅认识的绰号叫“二怪”的男子给的。周某和那两个工人不知道他偷车的事。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棋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上诉人孙棋武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针对上诉人孙棋武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孙祺武同他人一起来到洗车行清洗汽车,乘洗车行的工作人员不备偷拿他人留在洗车行的汽车钥匙,借故支走同行的人之后,盗走他人停放在路边的汽车,还卸下了被盗车辆的牌照,换上了别的车辆牌照,其实施盗窃犯罪的事实是清楚的,有失主师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周某、张某、孔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某,也有上诉人孙棋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上诉人孙棋武提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也与常理相悖,不应支持。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孙棋武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悔改表现及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对其做出的定罪处罚是正确的,量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孙棋武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釆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 卫代理审判员 戚利宾代理审判员 吴加亮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裴 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