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未行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西安市鑫盛能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鑫盛能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未行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龙首北路西段29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卫,男,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未央分局土地监察所副所长。被执行人西安市鑫盛能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办黄家庄。法定代表人王鑫,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鑫盛能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政府批准,擅自于2010年8月起占用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办事处东贺村集体土地4800平方米(合7.2亩)建设加油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市国土发(2010)4-4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内容适当,应确认其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发(2010)4-4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圆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