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党高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高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碑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党高峰,村民。2009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10年9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9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高峰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蒋艺华、被告人党高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0年8月28日晚21时许,被告人党高峰窜至本市碑林区太乙路七七一研究所家属院二号楼内,乘电梯上至楼顶,并沿楼外向下爬至25楼,趁被害人张某家中窗户未关,室内无人之机,从窗户翻入室内,将张某家中的尼康D90型数码单反相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20元)、尼康牌AF85mmf1.8D镜头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90元)、尼康牌AFS35mmf1.8G镜头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20元)、尼康牌auto28mmf2镜头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30元)、尼康牌UDauto20mmf3.5镜头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60元)及适马牌APO150f2.8EXDG镜头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40元)、日清牌Di866型闪光灯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80元)、惠普牌TC4200型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70元)、松下牌LX2型数码相机1部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20元),以上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7030元。后被告人党高峰在本市雁塔区小寨将赃物以1100元卖给一陌生男子,赃款挥霍。2、2010年9月17日晚二十时许,被告人党高峰再次窜至本市碑林区太乙路七七一研究所家属院二号楼内,以上述同样手段,盗窃25楼被害人范某家中紫红色索尼牌DSC-TX7C型数码相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80元)、Anycom仿三星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0元)、仿EDOX男式手表1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黄金项链1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0元)、黄金手链1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翡翠戒指1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黄金戒指1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钻石戒指1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元)、贝壳项链1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蓝宝石戒指1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元)、翡翠吊坠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0元)、花件雕形翡翠吊坠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以上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3510元;随后又爬至26楼,盗窃被害人尤某家中中国电信充值卡12张(价值1200元)。后其逃至电梯间时被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以上被盗赃物。破案后赃物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党高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鉴定结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党高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党高峰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党高峰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唯被告人党高峰部分犯罪有未遂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党高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六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并处罚金4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未追回赃款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古晓曦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