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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阜民一终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穆峰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穆峰,谢富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阜民一终字第000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穆峰,男委托代理人:张新,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谢富实,男上诉人穆峰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0)泉民一初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穆峰以与谢富实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穆峰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穆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211.5元,由穆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芳代理审判员 孙 颖代理审判员 王来斌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