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民初字第2749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某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民初字第2749号原告郑某甲。法定代理人某陈某。委托代理人某(特别某某。被告郑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对被告郑某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审判员 阮铝卿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齐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