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未行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韩文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韩文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未行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龙首北路西段29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卫,男,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未央分局土地监察所副。被执行人韩文泉。被执行人韩文泉,未经政府批准,擅自于2003年11月起占用汉城街道办事处雷寨村集体土地27400平方米(合41.1亩)进行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市国土发(2010)4-2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内容适当,应确认其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发(2010)4-2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圆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