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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淳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志合;陈兴智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合,陈兴智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淳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王志合,男,汉族,生于1953年8月20日,住淳化县城关镇耀贤村,农民,身份证号:610430195308200014。被告陈兴智,男,汉族,生于1951年4月14日,住淳化县铁王乡肖咀村,农民。案由:婚约财产纠纷。原、被告子女曾订过婚,后因故退婚,2010年9月8日双方协商一致,由被告退还原告彩礼款57000元,后被告仅履行了4万元。本案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陈兴智于2011年1月28日前一次性付给王志合人民币7000元,原告王志合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债权债务;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王志合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并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杨虎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爽 来源: